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,我国针对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,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。
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;
这类水质优良,经过过滤、消毒等简易净化处理达标后可供生活饮用。
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、鱼虾类产卵场、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;
这类水质受轻度污染,经过常规净化处理(如絮凝、沉淀、过滤、消毒等)达标后,可供生活饮用。
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鱼虾类越冬场、洄游通道、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;
这类水质经处理达标后也可供生活饮用,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原地二级保护区、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。
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;
这类水质可用于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设施用水。
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
这类水适用于农业灌溉和一般景观用水。
除了上述五类水质分类,还有一种劣五类水。
劣五类水(劣V类水):是指污染程度已超过V类的水。水质严重恶化,污染程度高,已经基本丧失水的使用功能。
改善劣五类水,要靠全民参与,养成良好的爱水、护水生活习惯,尽量少用洗涤剂、含磷洗衣粉。节约用水,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。
五类水对应的标准限值如下
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:mg/L